学校规章

湖南科技学院与国(境)外大学校际交换生管理办法
发布人: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5年09月08日 点击次数:79
  
湖南科技学院与国(境)外大学校际交换生管理办法
来源:湖南科技学院国际交流处  共有500人次浏览 发布时间:2014-2-21 下午 04:51:44
湘科院校办字〔2011〕13号
湖南科技学院与国(境)外大学校际交换生管理办法
湖南科技学院与国外大学校际交换生(国际交换生)是指我校基于校级或院级合作协议,与国(境)外高校互派并联合培养的学生(本办法仅指派出学生)。实施国际交换生项目是促进我校教育国际化、拓展学生知识视野、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。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交换生项目的发展,规范国际交换生项目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  派出学生培养模式
1.学生先在我校学习,然后交换到国(境)外高校学习。
2.学生先在我校学习,然后交换到国(境)外高校学习,再回校继续学习。
3.学生赴国(境)外高校或学术机构短期(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)学习或实习。
第二条  申请条件
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,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(1)热爱祖国,品德优良,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;(2)学习成绩优良;(3)身心健康,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;(4)符合国(境)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;(5)具有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,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;(6)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第三条  选拔程序
1.报名:申请学生填写《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公派出国(境)交流项目申请表》,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审核。
2.预审:院系依据信息公开、机会均等、自愿报名、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,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,对本院系报名学生进行初选,并将初选结果报教务处。
3.初审: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名单进行初审,根据学生成绩及其他表现,研究拟推荐名单并将拟推荐学生名单报送国际交流处。
4.审定:国际交流处与国外高校联合进行笔试和面试,最终确定拟派出学生名单,并进行公示,公示期满由国际交流处向国(境)外高校推荐。
第四条  学籍管理
1.学生派出前先由各院系填写《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公派出国(境)任务书》,学生根据《任务书》,到所在系部、教务处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,并填写《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公派出国(境)审批表》。
2.派出学生及其直系亲属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《出国留学协议书》、《学生个人承诺书》及《学生家长承诺书》。
3.对于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派出学生,学校保留其在规定的出国(境)学习期间的学籍,但在国(境)外修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,即必须在最长在校时间(四年制专业不超过六年,五年制专业不超过七年,均指连续或累加的时间)内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。
4.派出学生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期满,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,并于开学初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;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,需至少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,将有关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审批后,交教务处核准,并送国际交流处备案。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,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5.返校恢复学籍(包括按协议正常返校注册及提前、中途或获准推迟返校注册)的学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缴费。
第五条  培养计划制定与课程修读
1.派出学生出国(境)前,院系依据对方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指导学生选课。原则上,派出学生在国(境)外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应与其所在专业的主干课程内容相符或相近,学时及学分总量应与学生在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相符。
2.派出学生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,应在完成学业后一个月内,由国(境)外高校密封寄至教务处,由教务处转送国际交流处和学生所在院系。
3.院系收到成绩单后,由派出学生填写《湖南科技学院国际交换生学分认定申请表》,并将国(境)外高校修读的各门课程的课程说明一并提交院系。由院系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学分互认手续,并报教务处复审。
4.学生原始成绩单及《湖南科技学院国际交换生学分认定审核表》由学院记入学生的档案材料,复印件由教务处及国际交流处备案。
第六条  学分及成绩认定
1.派出学生返校后,学校根据国(境)外高校提供的成绩单,对于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且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的课程,承认其按要求所修的学分。
2.学生在国(境)外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原始的学分、成绩记入学籍档案;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,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认定;我校无相应课程的,按公共通选课认定。
3.经学院认定与我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,其学分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:
(1)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,则按对方学校课程的学时数和教学内容进行学分认定;
(2)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,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,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。
4.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,可采用以下办法处理:
(1)回校跟班补修;
(2)在无法全程跟班补修的情况下,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,经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后,直接参加考试。
5.在涉及到推免、转专业、评优等工作时如需要成绩认定,将对方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按以下原则进行对应认定。
(1)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,直接认定;
(2)对方为A、B、C、D、F五等时,对应标准为:
A:95,B:85,C:75,D:65,F:不及格
(3)对方为A+、A、A-、B+、B、B-、C+、C、C-、D+、D、D-、F,对应标准为:
    A+:100,A:95, A-:90
    B+:  88, B:85, B-:80
    C+:  78, C:75, C-:70
    D+:  68, D:65, D-:60
    F : 不及格
第七条  学生国(境)外管理
1.派出学生所在院系须安排专人负责派出学生工作,并指定联系教师通过电子邮件、电话等方式负责学生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。
2.派出学生到达国(境)外高校驻地后,应于一周内将国(境)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国际交流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。
3.派出学生在国(境)外高校学习期间,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;应遵守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派往国及地区的法律,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;应遵守外事纪律,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;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(领)馆和我校报告。
第八条  有关费用
1.交换生在办理出国学习手续时,应以双方学校议定的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国外学校缴纳所需费(具体费用视项目而定),同时缴纳出国期间湖南科技学院的学费、住宿费等相关费用。
2.交换生自己承担办理出国(境)交流学习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(外语考试、体检、护照、签证、公证、交通、机票、保险等)。
第九条  返回学校手续
1.交换生在完成交流学习后,应按期返回学校。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、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,否则将取消湖南科技学院学籍、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,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学生自负。
2.返回学校后,交换生应首先向所在系部报到,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系部及国际交流处上交出国留学总结。所在系部应及时举办座谈会、报告会,由交换生向本系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,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,提高全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。
3.交换生应在规定时间内,凭学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。持对方学校成绩单前往教务处学籍管理科,办理转学分手续。
第十条  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
1.国际交流处负责项目开拓、国(境)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、与合作单位的联络及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工作。
2.教务处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籍管理、培养计划及学分认定的最终审定等工作。
3.学工部主要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生事务管理。
4.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。
5.各院系主要负责派出学生的推荐、课程选修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、派出学生在国(境)外期间的具体联系和相关的专业教学工作。
第十一条  其他
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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